時間:2026-03-04 22:12:29編輯:文二
嗣后兩國往來公文,日本用其國文(按:指日文),自今十年間別具譯漢文一本。朝鮮用真文(按:指中文)。
第四款
朝鮮國釜山草梁項立有日本公館,久已為兩國人民通商之區(qū)。今應(yīng)革除從前慣例及歲遣船等事,憑準新立條款,措辦貿(mào)易事務(wù)。且朝鮮國政府須別開第五款所載之二口,準聽日本國人民往來通商,就該地賃借地基,造營家屋,或僑寓所在人民屋宅,各隨其便。
第五款
京圻、忠清、全羅、慶尚、咸鏡五道中,沿海擇便通商之港口二處,指定地名,開口之期日本歷自明治九年二月、朝鮮歷自丙子年二月起算,共為二十個月。
第六款
嗣后日本國船只在朝鮮國沿?;蛟獯箫L,或薪糧窮竭不能達指定港口,即得入隨處沿岸支港避險補缺、修繕船具、買求柴炭等,其在地方供給費用,必由船主賠償。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須特別加意憐恤,救援無不至,補給勿敢吝惜。倘兩國船只在洋破壞,舟人漂至,隨處地方人民即時救恤保全,稟地方官,該官護還其本國,或交付其就近駐留本國官員。
第七款
朝鮮國沿海島嶼巖礁,從前無經(jīng)審檢,極為危險。準聽日本國航海者隨時測量海岸,審其位置深淺,編制圖志,俾兩國船客以得避危就安。
第八款
嗣后日本國政府于朝鮮國指定各口,隨時設(shè)置管理日本國商民之官,遇有兩國交涉案件,會商所在地方長官辦理。